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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辩论的8种技巧,你get到了吗?

2024-04-24 01: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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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得争辩的两难,才能知道大道在磨难中求成;

说完这句话,才知道春水逆流而上。

自从我成为律师以来,我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你一定很擅长辩论吧?” 这是社会对律师的刻板印象,但仔细想想,这种认知也不无道理。 毕竟,律师的工作就是辩论。 正在进行中。 但问题是,人们自然而然地认为律师应该有很强的辩论能力,但很少有人能够系统地解释法律辩论。 法律辩论技巧似乎已经成为一门隐藏的科学。

人类大部分传达思想的能力主要集中在口语和写作上。 法律中的“写作”就是法律写作(具体参见《视角、逻辑与表达:说得详细的法律写作三步法》); 法律中的“说”是一种逻辑表达能力,主要侧重于法律辩论。 以上共同构建了法人的任、杜两条线。

辩论不仅对于表达思想很重要,而且对于锤炼自己的思想也很重要。 或许辩论带给我们的从来不是一时的三言两语,而是各方努力打通溪流,让真理的泉水得以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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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辩论的 8 个技巧

辩论本身并不是目的,因为世界总有差异,所以辩论有其价值。 但当我开始学习识别这些差异时,我听到了很多“你需要练习反应能力,口才好”之类的正确废话,看似有道理,但实际上毫无用处。 因为你不懂得修行,你怎么能进步呢?

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辩论场景。 接下来,我将举例一些常用的法律辩论技巧,并进行典型化的归纳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技巧一:迂回论证

所谓“绕道”,就是当你想讲述或反驳某件事时,不要强行。 相反,先委婉地谈论其他事情,然后再提出核心观点。 比如我们要向老板请假,直接请假显然是不合适的。 这时候,如果我们先说:“最近因为工作繁忙,疏忽了家人,在保证完成工作的前提下,想趁这个机会回家看看。” 这边走。 其他人在情感上和听觉上都更容易理解。

在辩论中,这种手法有一个专门的术语,叫做“接手式”,意思是以退为进。 表面上肯定了对方的观点,实际上却是抽走了底层的燃料。 具体可以参考这个公式来塑造表达内容:

实际案例

背景:在劳动争议中,作为雇主的律师,为了改变雇主处于强势地位的刻板印象,让法院更好地接受我们的意见,可以在类似的表述中使用更多迂回的论点。

“我们当然可以理解工人的诉求,他们也为企业的成长做出了贡献和奋斗。我们也同意工人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以迂回的方式),但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补偿。”赔偿,如果还有要求,对其他工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索赔)。”

这种方法的本质其实就是沟通的本质。 我们总说要讲道理,但很少有人能真正明白这句话的意思。 这是递进结构而不是平行结构,所以合理首先要合理。 迂回的好处是可以让对方消除偏见或戒备心,从而更好地传达我们的观点。

秘诀2:攻击时不要精疲力尽

也许你经常听到某些断言,比如“没有人能做到这一点……”这种语气在日常交流中具有绝对的优势。 为了不被这种气场压制,我们该如何反驳对方的断言呢? ? 是的,攻击对方的覆盖范围,找到范围内不符合描述特征的东西来反驳,就是我们常说的——也有例外。

如果你经常研究法律条文,就会发现“原则+例外”是一种常见的立法手法。 然而,如果某项原则中出现例外情况,则意味着该原则的覆盖范围存在疑问。 生活中也是如此。 有一天,我听到同事们这样抱怨。 一个人说:“在这种环境下谁都发展不好”,另一个人说:“小王不是发展得很好吗?” 你看,这不是用尽你的攻击,而是在对方定义情况时,你只是简单地引用例外。

实际案例

背景: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A、B就行政机关的告知行为是否可诉发生了这样的争论。

答:告知诉权是行政机关的义务,告知诉权是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的前提。

B: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不应以告知为标准。 (确定对方当事人的管辖范围)例如,对于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权,但法律规定仍可提起诉讼。 (举个反例)

在这个例子中,看起来A的说法很有道理,但他的逻辑是:存在可诉的行政行为。 此时,B指出,未经通知的行政行为也是可诉的,直接打破了对方的结论,从根本上反驳了对方的结论,而不是拘泥于对方的逻辑。

但这种方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这是一种“我只证明你错了,但不能证明我对”的辩论技巧。 换句话说,就是让双方重新回到均势,但这仍然是一场直观而有效的辩论。 技能。

技巧三:翻转论证

“有阳光的地方,就一定有阴影。” 世界上的事物往往有不止一面,甚至那些看似一面之词。

一旦接受了这个事实,其实在不改变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很多事情都可以导致另一个完全反转的结论。 这可以表示为:

例如,有人可能会说:“我工作太累了,所以我不去健身房。” 一个翻转的理解可以是“因为工作太累了,所以去健身房缓解压力”。 这对于两侧来说也是一样的。 看看你更注重哪一方面? 这种技巧的美妙之处在于,一旦你掌握了它的窍门,你就可以进行完全即兴的辩论。 以下是其在法律场景中的使用示例:

实际案例

背景: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希望证明A银行的经营违规,但法官却执意刁难。

律师:被告作为银行,在没有提供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扣款。 从行业惯例来看,这种情况在其他银行并未出现。

法官:其他银行不这样做并不意味着他们是对的! (法官试图支持A银行)

律师:你说得对(承认对方事实)。 同样,A银行这样​​做并不意味着它是正确的(提出相反的结论)。 因此,A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该拿出相应的标准来确认其做法的正确性。

你可能会问,这种辩论方式和生活中的霸凌有什么区别? 有一个很大的不同。 公井的逻辑是你对他说A,他对你说B。 例如,你说“今天天气晴朗”。 他会说:“昨天天气晴朗,怎么只说今天呢?” 翻转的论证是对同一点的翻转思考(今天天气晴朗)。 这是训练大脑本能地思考事物另一面的方法。

正如法国社会心理学家托利德所说:“检验一个人的智力是否优越,要看他的大脑能否同时容纳两种相反的观点而不妨碍他的行为。” 长期保持这种思维模式。 ,我相信你的辩论技巧很快就会得到提高。

技巧 4:积极定义概念

为什么我们需要主动定义概念,其实源于词语的不确定性。 我们在地铁上经常看到“禁止乞讨”的字样。 这句话看似毫不含糊,但放在法律上,却有争议的空间。 例如,乞讨包括哪些形式? 主动要钱算乞讨,被动收钱算乞讨? 让你扫二维码关注我是另一种乞求吗? 你看,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争议,是因为文字的局限性,这也是每年需要出台很多司法解释的原因。

所以当我们觉得法律辩论已经没有回旋余地的时候,不妨从概念入手,这样会解释另一个角度。 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辩论中准确界定概念,才能有的放矢。 例如,以下辩论问题证明了定义概念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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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案例

背景:辩论的主题是“你应该在朋友圈里做决定吗?” 积极的观点是“你应该自己做决定”,消极的观点是“你不应该自己做决定”。

对手:我不应该是决定我时刻的人。 有时候怕顾客看到,就不发朋友圈了。 可见朋友圈做什么事情不是我能决定的。

正方:我选择不发朋友圈。 这不是我的决定吗? (用对方未能定义“做出决定”的概念来反驳)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主动定义概念的技术公式。

在这个例子中,正方使用了一种叫做“掩盖话题”的辩论技巧,即用自己的立场包容对方的立场。 这样做的前提是对方没有很好地定义这个概念。 因此,无论提供什么例子,都取决于我们。 从方方的角度来看。 可见,在辩论中积极界定概念尤为重要。 有时候你可以不说出来,但一定要记在心里。

技巧 5:高级反证法

反证法是辩论中最常用的方法。 就是先假设对方的论点是正确的,然后以此为前提,推导出明显荒唐的结论,从而证明对方的论点是错误的,进而陷入荒唐。 它在生活中的句子结构应该是:“如果你按照你所说的去做,世界上的一切岂不是……?” 当然,这只是一个常规的反证法,但是你想要最大化反证法。 要发挥作用,必须满足某些先决条件。

这篇文章之所以被称为“高级”,是因为如果单纯使用反证法,有时听起来缺乏论证逻辑。 因此,运用反证法的方法时,必须奠定一个前提——去定性概括,即概括对方的观点,剥去话语的特征外壳,概括对方的一般观点。 这时,根据对方的“意义核心”运用反证法,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让我们看一个使用高级归谬法的例子:

实际案例

背景:辩论的主题是“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肯定的观点是“构成”,否定的观点是“不构成”。

正面:被抢劫后,受害人驾驶自己的汽车,将车撞到劫匪手中。 由于财产始终在抢匪手中,非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正当防卫。

反方:按照你的观点,非法侵害永远不会以财产犯罪结束(去特征概括)。 是不是十年后,你只要见到被告,就可以用车撞他,并以正当防卫来取回自己的财产? (简化为荒谬)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高级反证法的技术公式。

有时,对手会在辩论中用很多华丽的词语来编织自己的句子。 如果我们能去掉句子中的特征性表达,我们就可以剥去外壳,直达对手论点的本质。 反证法的方法用“拿着放大镜观察对方结论”的形象比喻,揭露那些看似正常句子中不易发现、尚不可疑的错误。

秘诀 6:赢得第三方利益

辩论往往需要引入第三方裁判,否则就如同争吵一样。 如果我们能在争论中争取到第三方的利益,无疑就能另辟蹊径,一针见血。 此术的高级点在于,当对方还在为一城一池的得失而战时,却忽略了整体局势处于劣势。 争取第三方利益不是停留在争论和争议的层面,而是立足于更高的价值立场。 因此,有些人常常“胜辩失利”。

例如,“律师应该​​为坏人辩护吗?” 如果我们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这样的话题无疑是非常危险的,稍有不慎就会冲击公众的正义观。 这时,你可以争取第三方的利益,以达到议论的效果。 你可以说:“谁来定义坏人?如果这里的每个人都有麻烦,律师的辩护是你避免成为坏人的唯一可能。” 这样,在场的第三人就能更愿意接受你的观点。 类似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在法庭上。 你可以对法官说:“如果原告现在的主张得到支持,案件可能会因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以争取第三方法官的利益)”。

在法律争论中,第三方的存在是正常的。 他们可以是同事、法官或客户。 如果我们能够在辩论中准确地争取第三方的利益,无疑会增加中间党对我们的支持。

技巧七:类比论证

当我们对某件事缺乏具体的理解时,类比也是一个很好的论证方法。 例如:“20世纪90年代日本的情况与我国类似,因此该条款也适用于我国”。 其逻辑结构为:A有123个特征,B也有123个特征,所以当A有第4个特征时,B也有4个。

但请注意,这并不是一个严格的论证。 类比论证只是建立了类比对象之间的高度可能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经验判断。 可能性的程度取决于类比的复杂程度。 在运用类比推理时,如果仅根据不典型事物之间的少数共同属性,推断出类比对象还有另一个与已知属性关系不高度相关的属性,这种错误的类比逻辑称为机械类比。 我们通过以下两个例子来说明:

实际案例

机械类比:被告是否带其他人并不重要,就像他是自己走还是背着包一样。

正确的比喻: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被无罪定罪。 这是双重伤害,就像殴打或拘留正在治疗病人的医生一样。 ——司维江《李庄二审辩护》

一般来说,把人与物进行比较是忌讳的,因为对方很容易说:“一个包是不可能自行行动的”。 因此,在进行类比时,尽量避免出现明显的漏洞。 第二个例子的优点在于,它提取了律师和医生都可以挽救生命的高度共同属性,从而促进有效辩护。

技巧 8:攻击示例

在一场辩论中,会出现一种情况,对方显然是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准备了很多信息作为佐证。 这在辩论技巧中称为“引用法”。 如果在法庭上,所谓的样本实际上是证据,那么反驳就应该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进行,这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 但如果是日常辩论,当我们遇到对方举出一系列例子时,即使我们完全没有准备,也不必惊慌。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为突破口:

假设在一次辩论中,对方提出“2006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年鉴》中,因乘客、行人造成交通事故并被定罪处罚的有7716起。这足以证明乘客指示司机危险驾驶会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的后果应被定罪。”

如果我们刚刚拿到这个样本,即使我们毫无头绪,我们也可以立即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质疑:

① 样本来源质疑:样本取于2006年,此后司法判例发生变化。 您的样本来源太旧且不切实际;

② 样本量小:你只看到了被定罪、被处罚的人。 有多少人没有被定罪和惩罚载入法律年鉴?

③ 样本与结论没有任何联系:你的例子只检索了乘客和司机两个特定身份的关键词,与我们争论的焦点没有实质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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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中的8个谬误

我们引入了辩论技巧,但我们只完成了第一步。 如果我们想了解辩论的全貌,我们必须看到事情的另一面。 因为生活的大部分细节都不是理性的产物,因此不可避免地充满了各种谬论。 有的让我们无言以对,无法反驳;有的让我们无言以对。 也有一些我们认为理所当然并相互引用的谬论。 正是因为这些谬论的存在,才凸显了辩论思维的价值。 因此,本文将列出常见的谬误,以便您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辩论技巧。

谬误一:循环论证

我认为循环论证是辩论中最常见、最隐蔽的谬误。 光看标题你可能很难理解。 没关系。 我们先解释一下循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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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王某驾车冲撞劫匪,夺回财物。 这算不算自卫?

答:法律不能屈服于法律。 王某驾车冲撞劫匪的行为当然构成正当防卫。

相信很多读者看完上面的例子后,都会觉得这个答案很有道理。 事实上,这在我们的法律辩论中太常见了。 能否请您仔细考虑一下? 这句话有什么实质性的论证吗? 本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我们需要争论的问题。 在结果确定之前,无法界定合法与违法。 如果以“法律不能屈服于法律”为论点,实质上就是利用正当防卫的结果。 ,证明行为的合法性,即“根据结果来判断结果”,这是一个循环论证。 如果前面的例子说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理由),那么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结论),这是一个更有效的论据。

循环论证在日常生活中也随处可见。 老板会对员工说:“如果你做得好,顾客会说你的好话吗?” 这句话里,绩效不佳是结果,客户投诉也是结果,只是我没有说员工做错了什么。 因此,循环论证的本质就是换了个新外壳的废话。 它的命运在于缺乏实质性证据。 请记住,不能使用结果而不是原因来进行循环论证。

谬误2:抽象论证

你有这样的困惑吗? 为什么算命师一般都是对的?

因为他说的很多东西都太抽象了。 比如20多岁会遇到感情挫折,30多岁会遇到事业困难……这些答案都很抽象,几乎涵盖了生活中的大部分问题。 ,听者会跟随答案,并将抽象答案具体化给自己,因此往往非常有效。 这种抽象的说法在争论中也存在,比如:

“律师应该​​选择正确的方法来处理问题,从各个方面塑造自己的价值。”

恕我直言,你根本无法反驳这个说法。 表现在哪些方面? 怎样塑造? 什么是价值? 当你想反驳这个说法的时候,有太多抽象的不确定因素让你无法反驳。 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一步步询问对方的具体观点,才能达到精准打击的效果。

需要强调的是,在演讲中,抽象的表达是有感染力的,不言辞饱满的可以留白。 相反,辩论需要双方提出质疑,不断消除中间立场,抓住焦点。 这也是演讲和辩论的区别。

谬误三:标签谬误

例一:你连合同都试不好(标签),我怎么相信你能处理好这个案子?

例2:我们能相信犯罪的他(标签)在面对是非时会做出正确的选择吗?

上面的例子都是标签谬误。 合同审查不力=综合能力弱,已犯罪=继续犯错误。 我习惯把标签谬误称为“不讲道理、不饶人”的结论。 这在心理学中被称为“光环效应”,在证据法中被称为“品格证据”。 我们之所以排除品格证据,是因为行为人以前的品格证据并不影响定罪。 字符就是标签。

标签谬误背后隐藏的是人们固有的刻板印象,即对某一事物形成普遍化、固定化的看法,并将这种看法概括化地认为所有事物都具有这种特性,而忽视了个体差异。

谬论四:增加恶果

“如果你无法反驳某件事,那就让它的结果变得更糟。” 这是为了夸大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阻碍论证的有效性。

例:如果法院这样判决,就会导致司法方向不好。

这个例子选择夸大结果,在法院判决与不良司法指导之间建立隐性关系,从而达到雪上加霜的目的。 如果问如何对待这个谬论,其实之前提到的“翻转论”就可以轻松化解:“这样的判断不但不会产生误导,反而会强化公众的证据意识,促进真正的规则”。法律的。”

谬论五:陷阱问题

“别人知道你是傻子吗?” 如果有人问你这个,你一定会很生气,因为问题的重点不是“你知不知道”,而是“我们不是傻子”。 这是辩论中出现的一个复合问题。 这实际上是一个辩论陷阱。 在法律领域,经常出现在侦查机关的审讯中。 就是我们常说的引导性问题,即答案出现在问题本身中。

问:那天晚上有其他人看到你去受害者家吗?

答:我根本没去过/这个问题有前提。

在刑事诉讼中,引导性提问是绝对禁止的,但在民事诉讼领域,很多律师甚至法官都会试图通过陷阱性提问来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 当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关键是不要急于回答。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需要明白一个道理:首先,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需要得到解答。 其次,如果一定要回答,不要只是一味地回答是或否,而是要探究对方问题背后的答案,然后点对点地攻击。

如果询问的是事实问题,就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总原则。 比如说,这样做的前提是什么? 在那个时间点之前是什么样子的? 接下来发生了什么? 别一枪打死他。 如果是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例如“您认为合同何时终止?” 不要只说“我认为对方违约就终止了”。 相反,你应该说出你的判断理由,即论证“对方何时违约?” 货未送达后,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催促,但对方不置可否。 我认为合同此时已终止。”这将帮助您避免陷入陷阱。

谬论六:虚假困境

虚假困境,也称为黑白选择。 生活中,很多人都会制造一个虚假的困境,让你在A或B之间做出选择。重要的是,这两种选择都不会让你满意。 “要么告,要么算了”(实际上排除了调解谈判的可能性)、“你今天不做饭我们就饿死了”(其实你也可以叫外卖不然我来)。

当然,生活中的虚假困境不会那么明显,而是更多地隐藏在深处,尤其是道德绑架的背后。 如果有人问你:“如果你认为应该救助穷人,你愿意牺牲自己的零用钱来帮助穷人吗?” 这实际上造成了一个虚假的困境。 如果想要救援,就必须牺牲自己的个人财产。 如果不给钱,你就得闭嘴,放弃自己的意见,但不要去想其他靠谱的办法。 类似的情况在我们的日常法律工作中也会出现,比如:

实际案例:

客户说:合同金额没有什么可商量的。 您可以立即签署合同,也可以立即终止合作。

继续沟通:明年续约时可以讨论延期付款或者金额折扣吗? 如果我们立即签订合同,你们能提供一些额外的好处吗?

虚假困境是一种分散对方注意力并旨在封锁对方其他选择的谬论。 我们经常在谈话中有意无意地制造困境。 所以希望大家能够时刻保持警惕。 有些问题比你想象的更复杂,所以你可能要考虑N个困难。 但对于有些问题,有更好的选择,你不需要陷入两难的境地。 简而言之,不要让这种困境限制了你的思考。 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大多数事情都不是非此即彼的,所以抹去你面前的困境,重建一张白纸。

谬论7:连续的反问句

连续的反问句很少出现在法庭上(大多数法官会打断你),但反问句与普通问题不同。 一般性提问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答案,而反问句的存在是为了否定对方的观点。 例如:

实际案例

背景:讨论案件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我们认为已经中断。

对方:是吗? (反问句)

我方:因为原告三年内没有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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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你认为你为什么没有认领它? (反问句)

你看,明明对方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反驳,但是听起来却很让人印象深刻。 在日常辩论中,有的人甚至会不断反问,打乱你的节奏——“这不是你的责任吗?” 您认为这合理吗? 这是正确的吗?”这是一种“流氓”式的辩论。反正我不会给出理由,只是提出问题。

连续反问句的内在逻辑是:如果A是正确的,那是因为B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B是正确的,因为C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C是正确的? (A结果→B?→C?→...)于是我们立即陷入了“孟希豪森三难困境”。 在不断的质疑下,我们只能无限后退,进而不可避免地陷入循环论证或者任意终止的境地。

有两种方法可以处理这种情况。 第一种是直接对抗型,“我觉得这是对的,没问题”。 第二种是更高级的类型,拆解型,不问反问,迫使对方恢复辩论义务。 。

谬误八:诉诸权威

在辩论中,及时援引权威可以给对方施加压力,有助于取得优势,但这实际上是一种唯唯诺诺的谬论。 有人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认为追求幸福最重要的是培养美德。 大多数人都会因为这种权威而感到压力,但在辩论中你可以直接回答:“那又怎样?”

不仅是个人,有时主流公众也会成为另一种权威。 对此有一个专门的谬误名称——乐队花车(指游行中携带乐队的花车,只要参与者跳上这个乐队花车,就代表着跟随并享受这场游行,就意味着进入了主流)。

当然,接受主流观点会给人一种“安全感”,但在投机的背景下,如果我们只坚信主流观点,就会陷入另一种偏见。 我们正在讨论一个法律问题。 相关指导性判例只是一个参考,并不能一锤定音地宣告争论的结束,因为即使是最高法院的观点也在不断变化。 例如,在如何认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有效性问题上,最高法院近年来就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因此,权威不是永恒的,而猜测却是。

在这一点上,我们已经结束了解释常见谬论,但请要求每个人偶尔思考问题。 如果无法暴露谬论,这些谬论是否在某种程度上是另一种形式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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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通用公式

如果辩论是语言的皇冠上的珠宝,那么反驳必须是珍珠上最亮的灯光。 关于如何有效驳斥的逻辑有很多讨论,但是大多数很难理解并且法律适用性较弱。 在本文的最后,我将总结反驳的普遍公式,以便您可以理解反驳的基本结构。

如果另一方的观点为“ A IS B”,那么我们常用的反驳可以汇总到以下三种类型中:

①a不是b;

②没有a也不是b;

③a是B,但B并不重要。

似乎仍然很难理解,但这没关系。 接下来,我将使用一个示例同时解释这三种反驳模式。

在私人贷款中,原告根据转让凭证起诉被告以承担贷款责任。 然后,原告的观点是:A是B(有转移,所以这是一笔贷款)。 我们可以使用以上三个模型进行反驳。

1.一级方程式:直接反驳

A不是B(转移不是借款)。

从法律上讲,银行转让不被视为贷款。 被告可以说转让是贷方先前的还款,也可能是每日交易。 简而言之,这不是原告借贷的贷款。 这是“ A IS不是B”反驳也是最基本的反驳形式。

当然,这种反驳应遵循法律辩论中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私人贷款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第16条:被告目前应提供证据,以证明反驳索赔。 这也是反驳技术必须在法律领域遵循的规则,但它不会影响反驳的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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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式2:间接反驳

任何不是A的东西也是B,因此A不是B(可能没有转让的贷款,因此不可能判断它是否仅是基于转移记录的贷款)。

当然,被告也可以反驳:即使没有转让,也可能仍然是贷款(例如,可以以现金交付)。 因此,转移不是识别贷款的唯一方法,因此转让不能被确认为贷款。 这是“ A或B”的反驳。 它看起来与第一个非常相似,但是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 A不是B”是指被告没有向原告借钱,而反驳是结论,即从根本上驳斥另一方的观点,而“ A或B”的目标是针对原告的论点并驳斥了原告的论点过程。 这是一次反驳,破坏了另一方的观点,然后“级别”。

因此,在日常辩论中,如果我们可以直接驳斥另一方的结论,我们可以使用第一个直接否定来驳斥; 如果没有,我们可以通过在另一方的论点中找到缺陷来间接驳斥,以实现破坏另一方论点的效果。 。

3.三级方程式:价值反驳

A是B,但B并不重要(有一笔贷款,但限制的法规已过期)。

第三个异议可能相对难以理解。 为什么当A已经B时B并不重要? 这是我们之前提到的价值判断。 尽管您的观点有效,但具有更高的价值障碍。 这可以在法律中反映为“行动限制”。

被告可以反驳,尽管这是一笔贷款,但限制的法规已经过期,因此贷款的责任并不重要。 法规的本质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司法机构敦促人们在权利上睡觉的效率价值,因此第三个价值反驳也被广泛用于法律辩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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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个反驳公式基本上涵盖了大多数反驳的基本原则,但是同样,此示例仅用于促进每个人对在同一问题中如何反映三种不同反驳的理解。 因此,不要忽略特定的法律规定。 规定。 至于用于填写反驳结构的技术和表达式,答案可能在于先前的辩论方法和谬论。 希望您能受到我文章的预兆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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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特别但重要的话

实际上,成为一个合理的人并不难。 一种是养成理由的习惯,另一个是养成要求理由的习惯。 这不仅对律师,而且对任何渴望解释真相的人都很重要。 辩论似乎是一场对抗,但实际上这是一座桥梁。 它通过交换意见来促进理解。 因此,这也是世界上第二个以低成本猜测达成协议的唯一途径。

如果有比本文更重要的事情,那应该是撰写这些辩论技巧的最初意图。 本文的最初目的是利用辩论技巧来开放人们对事物另一方面的理解,而不是让您成为生活中“永远不会错”的人,也不要在掌握技术后成为“主人”。 始终对技术的危险保持警惕,法律专业人员应该具有清晰的头脑,但是这种清晰度用于解决问题,而不是抓住生活中的其他人。

最后,我希望您每天都会提高自己的技能,但始终有温柔而体贴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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