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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伦理道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4-06-05 0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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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伦理:幸福生活、文明发展的重要条件

人们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这是一个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进行的恰当的比喻。家庭确实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家庭为人们的生存提供了最基本的环境,为人们的社会化创造了最基本的条件。我们每个人都出生在一定的家庭中,在家庭中成长。家庭是引导个人走向社会的桥梁,是个人与社会的中介。人的社会化过程正是在家庭内部首先得到培育和训练,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各种社会制度都要与家庭或家庭成员打交道。家庭既有经济基础的内涵,又有上层建筑的内涵。不仅个人的幸福,而且社会生活领域的进步与矛盾,都会以各种方式在家庭中表现出来。马克思说过:除了家庭以外,没有一种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如此敏感,能如此清晰地反映社会历史的进步、成就、面临的困难和矛盾。家庭以自己独特的形式对社会的变化作出反应。 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1996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纪念致辞中强调,家庭作为社会最活跃的细胞,将个人与社会联系在一起,必须适应世界日新月异的变化。这些变化影响深远,不仅影响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也影响人类的价值观和信仰。家庭对人类始终十分重要,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基础,遮风避雨,赡养老人和子女。这些功能将随着物质的进步而继续存在并更加丰富。

中国有句著名的谚语:“家和万事兴”。这里所谓“和谐家庭”,是指良好的家庭伦理道德环境和氛围。换言之,要使家庭有效地发挥其社会功能,必须重视家庭伦理的不可替代的规范作用。社会主义中国的家庭关系仍然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它既包括物质经济关系,也包括意识形态即政治、法律、道德关系;或者说,作为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家庭关系既包括社会存在的因素(家庭的经济生活),也包括社会意识的因素(家庭的精神生活和与之相适应的家庭成员的心理伦理关系)。其中,家庭伦理关系体现在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出浓厚的人情味;而与家庭诞生同时形成和发展的家庭伦理,在家庭关系中始终发挥着积极能动的作用。

从根本上讲,家庭伦理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广大社会成员在家庭生活领域日益增长的需要。同时,当代中国发展的现实也要求家庭伦理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其服务。例如,为了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九五”期间人口自然增长率必须控制在10.83%。为此,需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新时代家庭伦理理念的内在规范作用。再如,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2亿。人口老龄化是社会进步的结果,也给社会经济和发展带来一系列重大影响,包括引起家庭养老、家庭伦理关系等深刻变化。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也需要相应的家庭伦理发挥作用。

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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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家庭伦理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建立夫妻平等友爱的伦理道德关系。夫妻之爱在家庭伦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是由当代中国家庭中夫妻的地位决定的。家庭作为一种具体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其基本特征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这是法律和道德所承认的。其中,婚姻关系是核心的、主要的、决定性的,血缘关系源于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也是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只有在平等互爱的前提下,才能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共同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义务。因此,夫妻具有平等人格是社会主义家庭伦理的基本要求。 从发展的角度看,夫妻关系高层次的伦理道德要求是“双方人格的同一性”。这并不是否定当事人原有的人格,而是说在缔结婚姻关系后,男女双方要从婚姻是两个人基于爱和信任而形成的统一体的共同认识出发,发展双方人格中好的、共同的方面,协调不和谐的方面,克服根本矛盾的、不好的方面,从而达到双方人格的统一。这种统一就是伦理精神,也是夫妻关系道德本质的体现。从伦理的角度规范社会成员家庭生活,最好的办法就是培育、巩固和发展夫妻之爱、父母子女之情,使这种情具有美好高尚的伦理内涵。同时也要认识到,在实际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婚姻家庭义务也是不可缺少的基本因素,而且表现在相当广泛和具体的内容上。 对于社会主义家庭伦理来说,只重爱、亲情而忽视义务,或者只重义务而忽视爱、亲情都是片面的;只有真正做到爱、亲、义务的统一,才符合社会主义家庭的客观要求。或者说,爱、亲、义务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家庭伦理的基础。

第二方面,父母要养育好、教育好子女。履行好这一家庭伦理义务,关键在于“爱”(亲情)和“教”(义务),也就是把养育和教育结合起来。要养育好子女,首先要在生活上关心他们。但不能止步于此,父母要把对子女的爱上升到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高度,按照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标准严格要求子女。在生活上,就是要经得起艰苦生活的磨练;在学习上,就是要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在工作上,就是要求子女热爱劳动、努力为人民服务;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子女遵守法律法规、热爱祖国。在社会主义时代,父母不养育、不教育子女、不严格教导子女,是不可饶恕的伦理道德过错。

家庭伦理的第三个方面是子女要赡养、尊敬老人。从家庭伦理的角度看,子女之所以要赡养父母,主要是为了履行家庭伦理义务,而不单单是为了报答恩情(亲情)。另外,这里所说的赡养,不仅包括物质生活的内容,还包括精神生活的内容。特别是要做到尊重和体贴,包括对老人要有礼貌,虚心向老人学习,尊重老人的意见,关心老人的身心健康,想方设法让老人安度晚年。同时,老人也应该以宽容、豁达的心态对待自己的成年子女。在这方面,一位83岁老人的笔记可以给人以启发。 她写道:“晚辈和长辈之间似乎很少有机会送上真正的礼物,但其实每天都有。这份礼物可能只是一句贴心的话,一封问候信。但最重要的是把自己的真情融入其中。作为老人,我不想活在回忆里,而是想找点事情做。如果能为儿孙们提供一点点帮助,我也会感到欣慰。”

不难想象,如果家庭成员都能履行上述三项伦理要求,建立起新型家庭伦理关系,那么家庭就会充满温馨、欢乐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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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家庭问题的道德分析

当代中国的家庭关系、家庭观念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从家庭伦理的角度分析、研究家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助于家庭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社会主义离婚自由是由社会主义婚姻关系性质决定的,也受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制约。在离婚问题上,必须反对两种错误倾向:必须反对“终身婚姻”思想,把离婚视为罪恶;还必须反对离婚是儿戏的观点。为此,必须以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道德为依据,对离婚作出伦理道德评价。离婚的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但部分人违背家庭伦理道德无疑是婚姻破裂的重要根源。比如,有的家庭原有婚姻基础很好,婚后感情也很好,但一方却忽视婚姻家庭义务,喜新厌旧,腐化堕落而离婚,这显然违背了家庭伦理道德。对这类人,必须进行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家庭中如何对待未成年子女,也是一个具有深刻伦理道德内涵的问题。近年来,人们谈及所谓的中国“小皇帝”,不盲目宠爱孩子是对的,但相比之下,中国家庭中一个更普遍的问题却被忽视了,那就是尊重孩子人格的问题。尊重孩子人格,就是要用平等、民主、人道的态度对待孩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长常常因为孩子违背自己的意愿而采取粗暴的态度。其实,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在家庭中说“不”是正常现象。家长要考虑孩子的哪些行为、礼仪、表现是驯服所必需的,哪些方面可以留有余地,让孩子自己决定。 五四时期,鲁迅在《我们现在该如何做父亲》一文中,对“长辈中心主义”的封建家庭伦理进行了猛烈批判,并明确指出:“从此以后觉醒的人们,应当首先涤除古代东方传统的错误思想。对于子女,应当增加义务的观念,而切实减少权利的观念,准备转向以子女为中心的道德。”鲁迅当年倡导的家庭伦理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一些家庭中,一些成年子女打着反对封建孝道的旗号,虐待、抛弃父母。这是非常错误的。我们必须扭转这种颠倒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是的,封建社会曾经给赡养父母涂上了一些神秘色彩。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剥去“孝”字虚伪的外衣,提倡父母子女之间真挚的爱,而不是说我们不能赡养父母。谢觉哉同志在《爱护父母》一文中一针见血地指出:那些以反封建、反资产阶级思想为借口不赡养父母的人,必须受到严厉的谴责,因为他们没有良心,没有羞耻。我们要告诉年轻人:赡养老人不是封建思想,不是资产阶级思想,而是一种人类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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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更广义上讲,存在着一个如何看待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的问题。家庭在中国古代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社会的生产单位,又是社会的消费单位,在古代甚至是军事单位,家庭关系的协调与稳定对古代社会至关重要。而家庭伦理则成为中国传统伦理的根基,主要包括父母与子女、夫妻与妻子、长幼与子孙的伦理要求。就拿传统亲子伦理最基本的规范“孝慈”来说,中国传统伦理主张为人父母的基本伦理规范是慈,即父母对子女的道德义务,一是赡养,二是教以道德之道,使子女成家立业。 为人子女的基本伦理规范是孝,即子女对父母的道德义务,一是赡养、尊敬,二是以礼侍奉父母,立身立命,以孝敬父母。在规范家庭伦理关系方面,传统的亲子伦理是十分可取的。父母与子女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人类关系,有其特殊性。仁、孝的伦理原本就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而深厚的爱而规范的。传统伦理强调亲子之爱是仁的基础,如果加以弘扬,则有利于天下之爱。应该说,这是有道理的。当然,传统的亲子伦理也有狭隘落后的一面,如将子女视为私有财产,压制其独立性;强调孝、仁,子隐父之密,父隐子之密。这样的负面道德内容,现在应该摒弃。 总之,我们需要从社会主义家庭建设的实际出发,通过批判继承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家庭伦理。

家庭伦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也变得更加丰富多彩,大体上可以分为家庭生活、职业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三大领域,与此相适应,分别形成了家庭伦理、职业伦理和社会公德,这三个领域的伦理道德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公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规范和标准,列宁把这些规范和标准称为“公共生活规则”。广义的社会公德是指代表统治阶级利益、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舆论所拥护的基本道德规范。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公德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也就是最低层次,是作为全人类道德的公共生活规则。第二层次,是作为道德规范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第三层次,是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要求的“五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提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热爱社会主义的道德。”第四层次,是作为道德原则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 广义的社会公德体现社会中主导的道德价值体系,在职业道德、家庭伦理等方面具有普世的价值导向作用。

相对于社会公德,家庭伦理与职业道德是两个特殊的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伦理是社会公德在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即社会主义家庭伦理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公德的基本精神;同时,家庭伦理又以自身独特的内容对社会公德的发展产生影响。不难理解,一个具有良好家庭伦理的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一般都会是一个遵守社会公德的好公民。文明幸福的家庭,不仅是社会的“泄压阀”,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从职业道德与家庭伦理的关系看,一个人从小在家庭中受到良好的道德教育,在走上工作岗位后,会更容易培养职业道德。文明幸福的家庭成为更好开展职业活动的“加油站”。一个人在长期的职业生活中逐渐完善的职业道德,为其全面履行家庭伦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履行家庭义务与履行职业义务有时是相互冲突的。 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地兼顾家庭或兼顾工作是不合适的,正确的做法是努力把两者更好地结合起来。虽然有时化解这一矛盾十分困难,但正是在化解人们面临的道德选择的过程中,人们的道德水准才能逐步提高。我们相信,随着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道德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进入更高的发展阶段。

(原载《光明日报》1996年6月17日第一版 洪珊瑚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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